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失踪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在夫妻关系中,若一方失踪,另一方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宣告失踪方死亡。
普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这里的“下落不明”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例如,丈夫离家外出打工,此后音信全无,且这种状态持续满四年,妻子就能够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死亡。
意外事件情形:如果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后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死亡。比如,夫妻一方因地震、海难等意外事故失踪,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满二年后,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而要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并且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例如,飞机失事,相关部门已证明失踪人员无生存可能,此时另一方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申请宣告死亡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受理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普通情形的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届满,法院根据情况作出宣告死亡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