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一个月内会知道是否起诉,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会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但存在退回补充侦查等特殊情况时,时间会相应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这里的决定就包含了是否提起公诉。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也就是说,通常在一个月到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就能知道检察院是否起诉。
当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时,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会大大缩短。一般会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不过,如果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这个时间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导致审查起诉期限延长。比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如果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就意味着,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审查起诉的时间可能会延长数月。
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所以,具体知道检察院是否起诉的时间,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但无论如何,司法机关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来办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