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婚后买房,房产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可能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也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情况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甲和乙结婚后,甲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一套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甲名下,那么这套房屋就属于甲的个人财产。情况二: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若没有明确约定,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投入和贡献。比如,丙和丁结婚后,丙的父母付了房屋首付,剩余款项由丙和丁共同还贷,该房屋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分割时,会考虑父母出资的情况进行合理分配。情况三: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若无明确约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例如,戊和己结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戊名下,那么该房屋戊和己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情况四: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基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