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过户公证费的承担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是买方承担,也可以是卖方承担,或者双方共同分担。
在二手房交易中,过户公证费的承担问题是一个可以灵活协商的事项。从市场常见的情况来看,存在多种不同的承担方式。
有些情况下是由买方承担公证费。当市场处于卖方市场,也就是房源相对稀缺,卖方占据优势地位时,卖方可能会要求买方承担包括公证费在内的各类费用。买方为了顺利购得心仪的房屋,往往会接受这一条件。而且对于买方而言,公证可以保障其在房屋产权转移等方面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所以买方愿意承担这笔费用也是为了自身利益的一种考量。
反之,在买方市场中,房源充足,买方有更多的选择,卖方为了促成交易,可能会主动承担公证费。这是卖方吸引买方、提高自身房屋竞争力的一种手段。
还有一种情况是买卖双方共同分担公证费。这种方式相对比较公平,双方都为交易的顺利进行付出一定的成本。例如,双方可以根据交易价格、各自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公证费用。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后续产生纠纷,买卖双方应该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就明确约定公证费的承担方,并将这一约定写入合同条款中。这样,在交易过程中双方都能清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二手房过户公证费的承担需要买卖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友好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