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部门需根据被申请人的不同情况来确定,一般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等。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对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既可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也能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这些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上级机关对其业务和人事等方面具有更直接的领导权,所以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比如对某市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就应向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对某镇政府的行政决定不服,可向所属的县政府申请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派出机关一般是指地区行政公署等,它代表省级政府在一定区域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还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确定行政复议申请部门要准确判断被申请人的性质和所属管理体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