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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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哪类犯罪

2025-11-23 22: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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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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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犯罪,同时也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犯罪被进行了细致的分类,以便于准确地定罪量刑和维护社会秩序。信用卡诈骗罪具有明确的归类。

信用卡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是一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金融机构财物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信用卡作为金融领域重要的支付工具,在经济活动中广泛使用。信用卡诈骗罪通常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等行为,这些行为都是通过欺骗手段来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严重侵犯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权益和金融信用体系。例如,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后在商场大肆刷卡消费,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信用卡诈骗手段,其目的就是非法占有金融机构的资金,符合金融诈骗犯罪以欺诈方式获取财物的特征。

金融诈骗犯罪又被包含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大类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加以规范和维护的经济运行状态。信用卡诈骗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还会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大量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会导致金融机构的资产损失,增加金融风险,进而影响到市场经济中资金的正常流转和配置。如果信用卡诈骗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会破坏金融市场的信用环境,降低消费者和投资者对金融体系的信任,最终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信用卡诈骗罪从更宏观的层面来看,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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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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