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借款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了解这些构成要件有助于准确认定借款诈骗犯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借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借款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
借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只是暂时借用资金,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则不构成借款诈骗罪。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形式的借款,包括现金、银行转账等。
4、客观要件
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在借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关键。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作为判断依据:
1、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如果行为人在借款时已经负债累累、资不抵债,或者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大量借款,就可以推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行为人在多个平台有高额欠款,仍以虚假的项目为由向他人借款,且借款后并未用于承诺的项目,这种情况下其非法占有目的较为明显。
2、借款用途
如果行为人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吸毒等,或者用于挥霍浪费,而不是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或生活需要,也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行为人以做生意为由借款,却将款项用于购买奢侈品、旅游等消费,且在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这就表明其并非真正想借款用于正当用途。
3、还款态度和行为
行为人在借款到期后,是否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还款,也是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因素。如果行为人在借款到期后,故意躲避债权人,或者编造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甚至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行为人在债权人多次催款后,更换联系方式,搬家躲避,这种行为就显示出其不想偿还借款的意图。
4、借款时的欺骗行为
如果行为人在借款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编造虚假的借款理由、还款能力等信息,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借款,也可以作为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比如,行为人虚构自己有房产、有稳定收入等情况,骗取他人信任后借款,实际上其并无相应的财产和收入来源。
在借款诈骗罪中,数额较大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之一。不同地区对于数额较大的界定可能会有所差异,但一般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1、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但这只是一个大致的范围,具体到不同省份、直辖市、自治区,会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这个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2、地区差异
经济发达地区可能会将数额较大的标准定得相对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会相对较低。例如,在一些一线城市,可能将五千元以上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而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三千元以上就可能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3、数额的累计计算
如果行为人多次实施借款诈骗行为,每次诈骗的数额可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累计起来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应当以借款诈骗罪论处。比如,行为人分多次向不同的人借款,每次借款金额几百元,但累计借款金额达到了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就构成借款诈骗罪。
准确认定借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打击此类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除了上述探讨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数额较大界定等问题外,借款诈骗罪在实际案例中的证据收集、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分等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了与借款诈骗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对借款诈骗罪的其他方面存在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专业律师将为你提供详细的解答和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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