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男方不让看孩子,可先尝试与男方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寻求有关部门调解,如找当地的居委会、妇联等,仍无法解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若男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婚姻关系结束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障孩子能够得到父母双方关爱的重要方式。
当协议离婚后男方不让看孩子时,首先可以尝试与男方进行友好沟通。沟通时要保持冷静和理智,向男方说明探望孩子不仅是自身的权利,也对孩子的成长有益。可以约定合理的探望时间、地点和方式,以保障探望权的顺利实现。
如果沟通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比如向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反映情况,这些基层组织可以从中斡旋,帮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妇联也可以提供相应的帮助,因为妇联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
若调解也没有效果,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如离婚协议书、孩子的出生证明等,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探望权的合法性。法院在审理后,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等。
如果男方仍然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配合行使探望权,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孩子本身。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措施迫使男方履行协助义务。通过以上途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望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