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租交本月还是下月并无统一规定,取决于租房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房租的交付时间具有灵活性,通常由出租方和承租方通过协商在租赁合同里明确。
有些情况下,会采用交本月房租的模式。这种模式对于租客来说,比较符合日常的消费习惯,租客在当前居住的这个月支付相应的租金,能够清晰地将租金支出与当月的居住权益相对应。比如,租客在月初入住房屋,当月 5 号支付本月 1 号到月底的房租,这样的支付方式简单直接,租客可以很直观地理解自己支付的费用是为了当前正在居住的这段时间。对于房东而言,这种方式也能及时获得当月的租金收益,保证资金的回笼。
而另一些时候,会选择交下月房租。这种模式常见于押一付三、押一付六等支付方式中。例如,租客在入住时先支付一个月的押金和三个月的租金,之后每个月在固定日期支付下个月的房租。这种方式对房东更有利,房东提前收到租金,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租客中途违约导致租金损失的风险。对于租客来说,提前支付租金可能在资金安排上需要提前做好规划,但也能避免每月频繁支付租金的麻烦。
无论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双方都应该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如果在租赁过程中需要变更租金支付时间,也应该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