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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缺席表决权怎么处理的

2025-11-23 09: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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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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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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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缺席股东会或董事会时,其表决权的处理方式通常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若章程无规定,一般按法律规定处理。在股东会中,股东可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在董事会里,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在公司治理中,董事缺席表决权的处理是一个重要问题。对于股东会而言,《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这意味着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即便本人无法出席股东会,也可以通过合法的委托方式让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表决权。而董事如果同时也是股东,在股东会层面就可以按照此规定进行表决权的委托行使。

对于董事会的情况,《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这明确了董事在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时的处理办法。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明确授权范围,能够保证董事会决策的正常进行,同时也能保障缺席董事的权益。

公司章程在其中起着关键作用。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可以对董事表决权等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董事缺席时表决权的处理有不同于法律规定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执行。例如,公司章程可能规定董事缺席则视为放弃表决权,或者规定了特定的委托规则等。

当董事缺席且未按规定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时,在进行表决时,该董事的表决权一般不会被计入有效表决票数。这有助于保证表决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避免因部分董事缺席而影响决策的正常推进。董事缺席表决权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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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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