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满一年以后,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可能解除取保候审措施,退还保证金;也可能变更强制措施;若案件侦查结束,还会根据证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撤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当取保候审满一年时,会有多种后续情况。
解除取保候审:如果在这一年中,侦查机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等,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时,办案机关会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对于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还应当退还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变更强制措施: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发现新的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社会危险性,或者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等情况,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逮捕等。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司法机关就可能根据情节轻重变更强制措施。
案件侦查终结处理:若案件侦查结束,根据证据情况会有不同走向。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侦查机关也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取保候审满一年后的处理,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