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终止责任内容主要涉及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致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以及委托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时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等方面。
关于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比如,委托人在受托人已经为委托事务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且即将完成委托事务时,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那么委托人就需要对受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已支出的费用、预期可得利益等。
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致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时的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无法完成,当事人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事由后,没有及时通知对方,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该当事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受托人因突发自然灾害无法继续履行委托事务,应及时通知委托人,若未及时通知,导致委托人额外产生了一些费用,受托人就应对这部分扩大的损失负责。
委托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时的责任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反之,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受托人利益的,在受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例如,在委托人死亡后,若其继承人发现委托事务尚未完成且终止会损害受托人利益,就需要采取措施保障受托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