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最长二十年的规定自1999年开始。
在我国,租赁房屋最长租赁期限为二十年这一规定是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首次明确的。该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平衡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避免因租赁期限过长而导致市场交易的不稳定和不确定性。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吸收和沿用了这一规定。《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对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则进行了系统整合和完善,继续维持二十年的最长租赁期限限制,进一步从法律层面保障了租赁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这一规定既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约定租赁期限的空间,又防止了过长租赁期限可能带来的各种潜在问题,对于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市场的健康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