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获得的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存在违法解除情形,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明确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属于被迫解除。
在赔偿方面,主要涉及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了3年零4个月,其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经济补偿就是3.5×5000 = 17500元。
若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比如上述例子中,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获得的赔偿金就是17500×2 = 35000元。
劳动者要获得相应赔偿,需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等,以证明自己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情况。然后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