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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后执行什么程序

2025-11-19 07: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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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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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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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后,需经过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交付执行、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对罪犯验明正身并讯问有无遗言信札、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制作笔录并报告最高法院等程序。

当死刑复核程序结束后,进入执行阶段,有着严格且明确的法定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这是执行死刑的首要环节,体现了对生命权的慎重对待,只有经过最高司法权力机关负责人的签署,才能进入后续执行流程。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这一规定明确了执行的时间限制,确保司法程序的及时性和严肃性。在交付执行前,负责执行的法院要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临场监督有助于保证死刑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等信息,确保执行对象准确无误。同时,还要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这体现了对罪犯基本权利的尊重,给予其最后的表达机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这些方式体现了人道精神,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并且应当通知罪犯家属。这一系列程序完整且严谨,从多个方面保障了死刑执行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人道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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