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工伤后赔偿款的支付主体需根据具体赔偿项目以及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来确定,可能是工伤保险基金,也可能是用人单位,或二者共同承担。
若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大部分赔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即便缴纳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也需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例如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若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上述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用人单位支付的所有费用都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这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所以,鉴定工伤后赔偿款的支付主体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