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内容、效力等方面。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有订立合同的直接目的,内容具体确定,对要约人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不具有订立合同的直接目的,内容通常不具体确定,对发出者一般无法律约束力。
从目的上看,要约的发出者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直接希望与对方达成交易。比如,甲向乙表示“我愿以 5000 元的价格将我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你”,甲有直接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并非直接订立合同。像商家在报纸上刊登的商品广告,只是希望消费者看到广告后向自己发出购买商品的要约。
内容方面,要约的内容需要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例如,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要约中会明确房屋位置、租赁期限、租金金额等。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往往不具体、不明确,比较笼统。比如,某商场发布“部分商品大促销”的广告,没有明确具体的商品、价格等关键信息。
效力上,要约一旦被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要约内容的约束。若要约人违反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而要约邀请对发出者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发出者可以随时撤回或变更要约邀请的内容。即使他人根据要约邀请发出了要约,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也有权拒绝承诺。在法律规定上,《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