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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是药品管理法中的第几条规定

2025-11-17 13: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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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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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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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并非在《药品管理法》中规定,而是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药品管理法》主要是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规范,其中有关于劣药的定义及相关行政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劣药罪。该条指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而《药品管理法》对于劣药的界定和相关责任有着不同方面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劣药论处:(一)被污染的药品;(二)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三)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四)超过有效期的;(五)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药品管理法》主要侧重于药品管理的行政性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通常会导致相应的行政处罚,比如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当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时,就会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所以,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药品管理法》和《刑法》来处理药品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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