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判决后不一定马上被拘役。通常情况下,在法院作出拘役的判决生效后才会执行拘役,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可能导致不会立即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一般而言,如果法院判决被告人拘役,并不是判决一作出就直接将被告人送去拘役。
存在上诉期。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有一定的上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如果在上诉期内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那么案件就进入到二审程序,判决并未生效,自然不会立即执行拘役。
在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人符合一些特定情形,也可能不会马上被执行拘役。比如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还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同样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只有当判决生效,且被告人不存在上述特殊情况时,才会按照规定将被告人送交拘役所执行拘役。在执行拘役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所以,醉驾判决后并非必然马上就被拘役,而是要结合多种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