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后,股东仍可正常行使除部分处分权之外的权利,处理好股东权利需区分不同权利进行合理安排,既要保障质权人的权益,也要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
一、股东权利的分类及质押影响股东权利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性权利,如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共益权主要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提案权等。股权质押主要是对股东处分权产生限制,一般不影响股东行使共益权。
二、共益权的行使在股权质押后,股东依然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权。因为共益权的行使通常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相关,不会直接影响质权人的债权实现。例如,股东可以正常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提出自己的提案等。这有助于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决策的科学性。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质权人与出质股东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对共益权的行使进行一定限制,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有效的。
三、自益权的处理对于自益权中的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一般情况下股东仍可享有。但是,如果质权合同约定股息红利应优先用于清偿债务,那么在债务到期未清偿时,质权人有权收取该股息红利。对于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在公司清算时,质权人对质押股权对应的剩余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处分权的限制股权质押后,股东的股权处分权受到限制。未经质权人同意,股东不得转让质押的股权。如果股东擅自转让,该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过,如果经质权人同意转让股权,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五、沟通与协议约定为了避免纠纷,出质股东与质权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和限制条件。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在涉及公司重大决策等问题时,充分考虑彼此的利益,共同协商解决。同时,公司也应当了解股权质押的情况,在股东行使权利时,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