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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还不起款担保人会不会负责债务

2025-11-15 19: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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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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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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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还不起款时,担保人通常需要负责债务,但具体情况需依据担保类型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在债务关系中,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担保,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对欠债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时,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乙起诉甲还款,经过法院审判和强制执行程序,甲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此时丙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欠债人还不起款,债权人既可以要求欠债人偿还,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比如,A向B借款,C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到期后A无法还款,B可以直接要求C偿还借款,C不能以先找A为由拒绝。

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且,即使担保人承担了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加强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核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存量房与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等交易监管具体工作,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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