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分居两年不一定能诉讼离婚。虽然坐牢分居满足一定条件的可视为感情破裂,但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离婚时法院判定是否准予离婚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对于一方坐牢导致的分居情况,不能简单地认为分居两年就必然会判决离婚。
要明确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如果一方坐牢,但夫妻双方感情原本较好,只是因客观的服刑情况造成分居,这种情况并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定中“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条件。例如,一方因意外犯罪入狱,另一方一直表示理解并等待其出狱,双方依然有感情维系,这种情况下即使分居两年,法院也不一定会判决离婚。
即使满足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条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并非仅依据这一点来判决。法院会全面审查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多方面因素。比如要看双方在一方坐牢期间是否还有情感交流、对于未来是否有共同的规划等。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调解是必经程序。法院会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能够使双方和好,或者达成其他调解协议,可能就不会判决离婚。所以,坐牢分居两年不是诉讼离婚必然会被准许的充分条件,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