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无效后,已付租金一般应返还给支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已付租金属于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出租方应将已收取的租金返还给承租方。
虽然合同无效,但承租方实际使用了租赁物,通常需要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这是因为,即便合同无效,承租方在使用租赁物期间享受了相应的利益,按照公平原则,应当对其使用行为给予出租方一定的补偿。
在确定房屋占有使用费的金额时,一般会参考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但如果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差异较大,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例如,如果租赁物存在重大瑕疵,影响了承租方的正常使用,法院可能会适当降低房屋占有使用费的金额。
若出租方拒绝返还已付租金,承租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租金返还和房屋占有使用费的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成,承租方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申请调解。若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承租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出租方返还已付租金,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房屋占有使用费的金额。
租赁合同无效后,已付租金原则上应返还,但承租方需支付合理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具体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