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善意取得是指不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取得行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而非善意取得意味着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并非善意,或者不满足其他善意取得的条件,原权利人有权追回财产。
在法律层面,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要构成善意取得,通常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一般指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也就是说,交易价格应当符合市场行情,如果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可能就难以认定为善意取得。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而当不满足这些条件时,就属于非善意取得。例如,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却仍然与之进行交易,这就不符合“善意”这一要件。比如,甲将偷来的手机卖给乙,乙知道该手机是甲偷来的,仍然购买,这种情况下乙的取得就是非善意取得。
在非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原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得到保护。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也有权要求非善意的受让人返还财产。这体现了法律对原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防止财产被非法转移。同时,非善意取得的规定也有助于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促使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保持谨慎和诚信,避免参与可能存在问题的交易。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法律在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原权利人权益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