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起诉离婚一方不到场,分不同情况处理。若原告不到场,按撤诉处理;若被告不到场,法院会根据是否已依法送达等情况,可能缺席判决或延期审理等。
在离婚诉讼中,原被告不到场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原告不到场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有责任按时参加庭审以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若其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法院会认为其放弃此次诉讼,从而按撤诉处理。
而对于被告不到场的情况,处理相对复杂。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不过,法院在作出缺席判决时会非常谨慎。尤其是涉及离婚案件,因为离婚案件不仅涉及财产分割,还涉及人身关系等重要问题。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先审查是否已经依法向被告送达了传票等诉讼文书。若已经依法送达,且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判决。
但是,如果被告确实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比如因重大疾病住院、在国外无法及时回国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出现的,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不过,在缺席判决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判决结果公平合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妥善处理一方不到场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