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设定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土地所有权不能设定抵押。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这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如果允许土地所有权抵押,可能会导致土地归属的混乱,影响国家的土地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一般情况下不能抵押。这些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保障着农民的基本权益和农村的稳定。不过,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情况除外,比如某些试点地区开展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等创新举措。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也不能抵押。这些设施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而建设的,如果用于抵押,一旦出现债务违约等情况,可能会影响到正常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开展。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抵押。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确定抵押人是否有权对该财产进行处分。如果进行抵押,可能会引发后续的法律纠纷,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同样不能抵押。这些财产处于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其处分权受到限制。抵押此类财产可能会干扰司法或行政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在禁止抵押的范围内。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涵盖其他可能出现的不适合抵押的财产情况,确保法律的严谨性和适应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