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申请行政复议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申请部门。若被拆迁人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拆迁相关行政行为不服,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拆迁相关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拆迁相关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在拆迁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主体多样,所以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也有所不同。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拆迁行政行为。比如,当地的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在拆迁过程中作出了诸如拆迁许可、补偿决定等行政行为,被拆迁人若对此不服,有两种选择途径。一方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例如,某县住建局作出了拆迁许可决定,被拆迁人可以向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还是以县住建局为例,被拆迁人也能向市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
若拆迁相关行政行为是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像一些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拆迁决定等,被拆迁人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比如,某乡镇政府作出了拆迁决定,被拆迁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若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关拆迁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则向市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当拆迁相关行政行为是由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时。如国家部委作出的涉及拆迁的行政行为,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拆迁决定等,被拆迁人要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该复议决定仍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