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有其他条文涉及肖像权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人格权编对肖像权及肖像权侵权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一条文清晰地界定了常见的肖像权侵权行为类型,为判断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提供了重要依据。
除了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该条文从正面赋予了自然人肖像权,明确了肖像的定义,是理解肖像权侵权的基础。
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这一条文规定了肖像权使用的合理情形,对于判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法律条文共同构建了我国肖像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为解决肖像权侵权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准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