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一般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发起人、董事等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公司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意味着正常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用自身的全部财产来清偿债务,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相关主体需要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负责。其一,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若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那么该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二,法人人格否认。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导致公司无法用独立财产清偿债务。
其三,公司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若其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四,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