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对子女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教育、职业选择等方面,但通常是在一定范围内,且限制并非针对子女本身的道德或能力。
在教育方面,对于失信人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会受到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这是因为高收费私立学校往往收费标准远高于普通公立学校,限制失信人员子女就读此类学校,是为了防止失信人员以送子女读高收费学校的方式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不过,这并不影响子女正常接受义务教育以及就读普通的公立学校,子女依然可以在公立学校完成学业。
在职业选择上,当子女未来报考一些特定职业时,可能会面临一定阻碍。部分需要进行严格政审的工作岗位,如军队、公务员、部分国有企业等,可能会对家庭成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考察。虽然目前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说失信人员子女绝对不能通过政审,但在一些情况下,失信人员的情况可能会对子女的政审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法律规定责任自负,失信人员的子女本身并没有实施失信行为,不应该因父母的失信行为而受到过度的牵连。法律所做的限制主要是为了敦促失信人员尽快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并且,一旦失信人员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从失信名单中移除后,这些相关的限制和影响也会随之消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