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的,看守所应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的原因有多种。比如,可能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证据存在瑕疵或者不充分,无法达到逮捕所要求的证明标准。又或者是犯罪嫌疑人可能不符合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像犯罪情节轻微,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等。
一旦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执行释放。如果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从程序上来说,看守所收到公安机关的释放通知后,会迅速办理相关的释放手续,确保被拘留的人能够及时恢复人身自由。所以,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检察院不批捕后,看守所放人是“立即”执行的,以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