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承担责任的范围、保证人享有的权利、承担责任的程度等方面。一般担保包含多种担保方式,责任承担依具体情况而定;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中,担保人需与债务人承担几乎相同的责任。
从定义上看,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属于保证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承担责任的范围上,一般担保方式中,不同的担保方式责任范围不同。比如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来承担责任;质押担保是以质押物的价值为限。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中,担保人对债务的全部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责任范围与债务人相同。
从保证人享有的权利来看,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在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承担责任的程度方面,一般担保中,担保人承担责任的程度相对有限,会根据不同的担保情况确定。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下,担保人的责任程度很重,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虽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存在追偿不能的风险。
综上所述,担保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的经济活动和法律事务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