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了婚女方不让看孩子,男方可先尝试与女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找有关部门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障亲子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首先可以尝试与女方进行沟通协商。心平气和地交流,了解女方不让看孩子的原因。也许是存在一些误解或者实际困难,通过友好的协商,双方可以达成一个都能接受的探望方案,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细节,从而保障男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有关部门的调解。比如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组织反映情况,这些组织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女方配合男方行使探望权。它们在调解过程中会从情理和法律的角度出发,帮助双方化解矛盾。
若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男方是否享有探望权以及确定具体的探望方式和时间。如果女方仍然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男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本身。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措施,迫使女方履行协助义务。
当遇到离婚后女方不让看孩子的情况时,男方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探望权,保障自己与孩子的亲子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