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撤诉和缺席判决存在多方面区别。撤诉是原告主动放弃本次诉讼,终结诉讼程序;缺席判决则是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进行判决,诉讼会得出具体结果。
二者性质不同。撤诉是当事人基于自身意愿的一种主动行为。原告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双方达成和解、认为起诉时机不成熟等,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这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而缺席判决是一种被动的司法处理方式,是在一方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时,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及时处理,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法律后果有差异。撤诉后,诉讼程序终结,法院不再对该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原告如果在撤诉后想要再次起诉离婚,一般需要等待一定的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而缺席判决作出后,会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明确的判定。判决一旦生效,就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需要按照判决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
适用情形不同。撤诉通常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就离婚事宜有了新的协商结果或者原告自身想法发生改变等情况下。而缺席判决主要适用于被告故意躲避诉讼,拒绝参加庭审,或者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按撤诉处理后,被告提起反诉等情形。
对当事人的影响不同。撤诉可能给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去重新考虑婚姻问题,缓和双方的矛盾,也有可能导致双方继续维持现状。而缺席判决可能会因为一方未到庭陈述意见,导致判决结果可能不完全符合未到庭一方的意愿,但它能够及时解决纠纷,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