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一、适用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不过,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可以适用减刑。所谓重大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主要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情形。
二、申请流程1. 提出申请: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执行机关通常是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在掌握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相关证据后,会根据规定整理材料并提出减刑建议。
2. 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后,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会对罪犯的重大立功表现进行审查核实,查看相关证据是否充分、真实。
3. 裁定结果:经过审理,如果认为罪犯确实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予以减刑,并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申请减刑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只有符合重大立功表现这一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能获得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