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支付日期的计算需依据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若合同有明确规定,则按合同约定执行;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可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无法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在实际租赁活动中,租金支付日期的确定至关重要。合同约定是最为关键的依据。通常情况下,出租方和承租方会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写明租金的支付日期,例如每月 5 号支付当月租金,或者每季度首月 10 号支付本季度租金等。这种明确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严格遵守。
现实中也存在合同未对租金支付日期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此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支付日期。比如,双方可以重新约定在每月 15 号支付租金,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要是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就需要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例如,在当地的租赁市场中,普遍存在每月月初支付租金的习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也可能会按照这种交易习惯来确定支付日期。
若通过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租金支付日期,对于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情况,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金。例如,租赁期限为 6 个月,那么在 6 个月期满时支付全部租金。而对于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租金,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比如,租赁期限为 2 年 3 个月,那么承租方应在满一年时支付一次租金,满两年时再支付一次租金,剩余 3 个月的租金在租赁期结束时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