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一般量刑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强调的是行为已经实施且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但尚未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
二、加重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表明当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时,法律会给予更严厉的制裁。
三、过失犯罪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体现了在过失情况下,处罚相对故意犯罪会轻一些,但依然要根据具体情节来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和量刑,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