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一年六个月,通常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犯罪人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等因素后作出的判决。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最终判处一年六个月,往往是存在一些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从犯罪情节来看,如果犯罪行为虽然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范畴,但行为本身的危险性相对较低,例如在实施危险行为时及时停止,没有造成实际的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危害后果是比较轻微的,那么在量刑时会有所考量。
犯罪人的主观故意方面,如果犯罪人并非蓄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在特定情况下的一时冲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也可能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犯罪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情节,也会在量刑时被法官考虑。比如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能够有立功表现,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同样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这些因素,就可能出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一年六个月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