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以自己的名义。
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权人可通过法定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而行使撤销权就是其中一种重要方式,且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该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从这些法条中可以明确看出,是“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相关行为,也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撤销权诉讼。
以自己名义行使撤销权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这体现了债权人自身利益保护的直接性。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损害风险时,赋予其以自己名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能够及时有效地阻止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这也明确了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债权人作为权利主体,为了自身利益积极行使权利;而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被撤销后,相应的法律后果也由债务人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以自己名义提起撤销权诉讼时,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损害其债权的行为等法定情形。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所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法定权利救济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