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一方不签分居协议,并不影响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这一事实。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分居,若日后涉及离婚等相关事宜,这些证明同样具有一定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当一方不愿意签订分居协议时,不必过于焦虑。因为分居协议的签订并非是认定分居事实的唯一依据。
从证明分居事实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若一方在外租房居住,租赁合同能清晰显示租赁的起始时间和居住地址,这是证明分居的有力证据。比如,一方在另一个区域租了一套房子,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可以作为分居开始的时间参考。
居委会或物业的证明也具有一定的效力。这些基层组织通常对居民的居住情况有一定的了解,他们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一方在某一时间段内不在原居住地址居住。比如,向居委会说明情况,请求其根据日常的登记或了解出具相关证明。
证人证言也是可行的方式。邻居、朋友等了解情况的人可以作为证人,他们的证言能够从侧面证实分居的事实。例如,邻居可以证明看到一方长期不在家居住,经常是另一方独自进出等情况。
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邮件等通信内容如果涉及到分居相关的表述,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比如,双方在聊天中提及一方已经搬出去住,开始分居生活等内容。
如果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并且希望在未来离婚时能以此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那么这些证明材料就显得尤为重要。即使没有签订分居协议,通过上述多种方式证明分居事实,在法律程序中同样能够起到相应的作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