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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怎么处罚的

2025-11-06 22: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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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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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法律对其处罚较为严厉。

约束至酒醒:当交警发现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情况时,会立即采取措施,将驾驶人带离驾驶状态,约束至其酒醒。这是为了避免驾驶人在醉酒状态下继续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意味着驾驶人在一定期限内丧失驾驶资格。对于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是必然的处罚结果,这是对其严重违法行为的一种惩戒,也是为了防止其再次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营运车辆。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具体量刑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如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造成交通事故等因素综合判定。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一规定是为了严格限制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者再次进入营运驾驶行业,经过较长时间的限制,促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同时也保障了营运交通领域的安全。

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即使十年后驾驶人重新取得了驾驶证,也被禁止从事营运机动车驾驶工作,这是为了最大程度降低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可能带来的风险,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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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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