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时间到了一般是上午工作时间放人,通常在早上8点半到下午5点之间,大多集中在上午9点到11点。
拘留所放人是有相关规定和流程的。根据《拘留所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当拘留期满时,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拘留所属于国家行政机关,遵循正常的工作时间安排。一般来说,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时间是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点半到12点,下午2点到5点(不同地区可能会有细微差异)。所以拘留时间到了通常会在工作时间内放人,而上午是比较常见的放人时段。这是因为上午拘留所工作人员有更充足的时间来办理释放手续,包括核对被拘留人员信息、归还财物、进行相关教育等。
例如,被拘留人员在上午办理完释放手续后,有更充裕的时间去处理后续事宜,如与家人联系、安排交通等,如果下午临近下班时间放人,可能会给被拘留人员带来诸多不便。上午办理释放手续也便于拘留所对新收拘人员的安排和管理。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遇到节假日或者突发状况等,放人时间可能会有所调整。但总体原则是,只要拘留期满,就会及时释放被拘留人员。而且,为了确保被拘留人员的权益,拘留所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在期满时尽快办理释放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