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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活债务关系有哪些类型

2025-11-06 08: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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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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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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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活债务关系主要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两种类型。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目的所负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通常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比如为购买家庭住房而背负的房贷,为维持家庭日常开销如食品、水电费等产生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像抚养子女的教育费用、赡养老人的医疗费用等。三是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例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店铺所产生的进货欠款等。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满足个人需要或为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或者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清偿的债务。婚前个人债务是指结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通常应由个人承担偿还责任。婚后个人债务的情形较为多样,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如因赌博、吸毒等产生的债务。

准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对于在离婚等情况下合理分担债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处理夫妻债务问题时,应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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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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