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纠纷起诉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在起诉时通常由原告先行垫付。根据具体情况,也存在双方分担、原告自行承担等情形。
在交通纠纷的诉讼中,关于起诉费用的承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规则。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这是基本原则,意味着如果原告在交通纠纷诉讼中胜诉,那么起诉费用通常会由被告来承担。例如,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医疗费用等损失,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原告胜诉,此时被告需要承担起诉费用。
在实际的诉讼流程中,起诉费用是由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先行垫付的。原告需要按照法院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应的起诉费用,否则可能会面临按撤诉处理的风险。
除了败诉方承担的情况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如果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比如,原告提出了多项赔偿请求,法院支持了其中一部分,那么对于起诉费用,法院会根据胜诉和败诉的比例来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部分。
如果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还有一种情况是,原告申请撤诉且经法院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但减半交纳。
交通纠纷起诉费用的承担情况较为多样,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结果和实际情况来确定,但总体原则是败诉方承担,同时原告需先行垫付。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