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一般被关押在看守所。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通常会被关押在看守所。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往往就会被送至看守所关押。在审查起诉期间,案件尚未经过法院的最终判决,犯罪嫌疑人处于未决状态,所以继续在看守所等待进一步的司法处理。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条件,经过法定程序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遵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在看守所关押,而是在自己居住的地方等待诉讼程序的进行。监视居住则通常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居所居住,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也不在看守所。
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如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在符合条件时也可能被变更强制措施,不被关押在看守所。
总结来说,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大多关押在看守所,但基于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部分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变更强制措施不在看守所关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