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违约责任需明确违约情形、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金额等内容。通常要针对不履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要义务进行详细约定,以保障协议的履行。
在撰写离婚协议违约责任时,需要全面且清晰地考虑各个方面,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要明确违约情形。这是违约责任条款的基础,需详细列举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比如在财产分割方面,一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对方应得的财产款项,包括现金、房产过户、车辆交付等;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不按时支付抚养费、拒绝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等都属于违约情形。
确定责任承担方式。对于不同的违约情形,应设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如果是未按时支付财产款项,可约定逾期支付的利息,按照一定的利率计算,促使违约方尽快履行义务。若拒绝配合办理财产过户手续,可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过户延迟产生的额外费用,如税费增加等。在子女抚养违约方面,若不支付抚养费,除了要补足未支付的费用外,还可要求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若拒绝配合探视权行使,可约定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以弥补对方精神和时间上的损失。
明确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的设定要合理,既不能过高导致显失公平,也不能过低而失去威慑作用。可以根据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例如因财产未及时交付导致对方资金周转困难的损失,或者因探视权受阻影响子女与非抚养方感情联络的损失等。
违约责任条款应具有可操作性。条款表述要清晰明确,避免产生歧义,以便在发生违约时能够顺利执行。同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样的违约责任条款才能在离婚协议中发挥保障双方权益、促进协议履行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