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者误工费的赔偿计算需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致残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状况分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在计算受伤者误工费赔偿时,首先要明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这两个关键要素。
误工时间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常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比如,医院给出的诊断证明中明确建议伤者休息一个月,那么这一个月就可认定为误工时间。若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会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假设伤者在受伤后三个月定残,那么误工时间就是从受伤之日起到定残前一天,共计三个月。
收入状况方面,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伤者,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计算。例如,某企业员工月工资为 8000 元,因受伤请假两个月,期间单位停发工资,那么其误工费就是 8000×2 = 16000 元。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伤者,如果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就按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假设某人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为 60000 元,平均月收入就是 5000 元,误工三个月,误工费就是 5000×3 = 15000 元。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比如,受诉法院所在地建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每月 6000 元,从事建筑工作的伤者误工四个月,误工费就是 6000×4 = 24000 元。
在实际索赔过程中,受伤者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如医疗机构的证明、收入证明、工资流水等,以确保能够准确计算和主张误工费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