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注销还有货款没收到,可以通过原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追讨,若涉及诉讼则以股东为原告;也可尝试进行公司的主体恢复等途径来处理。
当公司已注销但还有货款没收到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以股东名义追讨:公司注销后其法人资格终止,通常情况下不能再以公司名义主张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注销前依法进行了清算,且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存在未收回的债权,股东实际上成为了债权的权利承继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追讨货款。股东可以先尝试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向对方说明公司虽已注销,但债权依然存在,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如果协商不成,股东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应为原公司的股东,股东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以及货款未支付的事实,如合同、发货单、对账单等。
主体恢复:有些地区存在公司主体恢复的相关规定。如果符合当地政策要求,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恢复公司主体资格,然后以公司的名义去追讨货款。不过这种方式的操作较为复杂,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并且要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申请。
注意诉讼时效:在追讨货款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可能会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这会给追讨货款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股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主张权利,避免因诉讼时效问题导致债权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