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父母双方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即便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监护关系并不受此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依然存在。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夫妻离婚改变的只是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对子女的抚养方式,比如孩子可能跟随一方生活,但这并不意味着另一方监护权的丧失。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虽然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但同样享有监护权,也需要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例如,要关心子女的生活、教育和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在涉及子女重大利益的事项上,如医疗决策、教育选择等,仍然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一方存在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比如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那么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若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人民法院会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不过,即便监护资格被撤销,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夫妻离婚后通常双方还是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共同履行好对子女的监护义务,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