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公诉案件一般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在司法实践中,轻伤害公诉案件的宣判时间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是一般情况下的时间要求,目的是确保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解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导致宣判时间延长。比如,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由于这类案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处理起来需要更加谨慎和细致。还有,当出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像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情况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就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花费的时间也会对最终宣判时间产生影响。如果在侦查过程中遇到证据收集困难等问题,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补充侦查,都会使整个诉讼程序的时间拉长。而且,如果案件存在上诉、抗诉等情况,还会进入二审程序,这也会进一步增加案件宣判的时间。轻伤害公诉案件的宣判时间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